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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期:《卷入操纵证券市场案,黄晓明能否全身而退》

邓学平 邓学平律师 2019-04-13

最近,围绕影视明星黄晓明的争议在不断升温。原因是,在证监会公布的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黄晓明卷入了其中。证监会认定违法人员高勇通过其控制的16个证券账户对“精华制药”的股价进行操纵,没收高勇违法所得8.97亿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而黄晓明账户正是涉案的16个账户之一。虽然根据现有文书,黄晓明不在被处罚之列,但有关黄晓明在这起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依然成为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

网络上不少人斥责黄晓明“割韭菜”,还有人喊出“别让黄晓明跑了”。但法律分析不同于情绪宣泄,黄晓明究竟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能不能全身而退,必须要结合证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分析。特别是需要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可混为一谈。

整个事件原委,已有大致的脉络可循。黄晓明本人在公开声明中表示,其股票账户开立后由母亲代为管理,母亲将账户委托给路某代为理财,经由路某介绍转委托给高勇管理,其本人和母亲没有参与操控股票。黄晓明在该份声明中强调,其不认识高勇,整个事件是其“理财不谨慎导致”。查阅证监会对高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这样的表述:“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这不仅意味着黄晓明声明的内容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而且意味着证监会已然认定黄晓明没有参与高勇违法操纵股价的行政违法行为。

有一种意见认为,黄晓明将个人证券账户委托高勇管理本身,就已经证明其“参与”了操纵股价。这种意见看似有理,但却混淆了行政法律概念和民事法律概念。首先,黄晓明本人并未直接委托高勇管理其账户,而是经由其母亲再行转委托,因此“黄晓明委托高勇管理账户”的说法并不严谨。此外,也是更重要的,行政法意义上的“参与”必须要主观上明知,客观上介入。也即,如果黄晓明明知高勇会使用多人账户操纵股价,仍然为之提供账户和资金,那么黄晓明就构成了行政法意义上的“参与”。反之,如果黄晓明不知道高勇会实施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仅仅是出于“委托理财”而提供账户和资金,很可能就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参与”。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黄晓明该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担责。这种意见的依据相对简单和明确。根据证监会2015年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很显然,黄晓明及其母亲出借个人账户违反了上述规定。但根据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黄晓明及其母亲仅会面临账户被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并不会因此被罚没所得。

目前,黄晓明真正面临的法律风险有两项:一是高勇被罚没高达17.94亿元,黄晓明从该项投资中获得的回报是否会被追缴;二是如果高勇操纵股价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黄晓明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类似高勇这样的行政案件中,是否需要从实际获益人处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可以援引。但根据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如果违法所得转让他人,而他人系善意取得,则可免予被追缴。参照适用相关规定,也即,如果黄晓明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从高勇处获得的仅是正常的投资回报,那么证监会不能对黄晓明进行追缴。因为此时,黄晓明的投资回报是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但如果黄晓明获得的投资回报明显不合理或者占比超出一定比率,那么监管部门很有可能会做出其他思考、采取其他行动。

如果有股民起诉索赔,那么分析框架将不同于此前的行政责任。在民事案件中,黄晓明的“参与”是全方位的,本人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黄晓明提供的账户和资金,是高勇操纵股价的必要条件之一,与股民的投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另外,股价操纵虽然是高勇决策和实施,但却是利用黄晓明的名义实施。加之黄晓明本人从高勇的行为中获益,故黄晓明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很难豁免的。

总之,黄晓明是公众人物,也是普通公民。对其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在法律框架内一视同仁的进行评价。该承担的责任,黄晓明应当主动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公众也不应苛求。

邓学平  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

人,专栏作者、前资深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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